商标能用冠军命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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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养熊猫,不赚黑心钱!”成都熊猫乳品科技公司推出的“优熊猫”系列乳品还没正式上市,这位“偶像新秀”就拉响了“抵制维权”的号角。此前,江苏双沟酒的生产商旗下品牌推出“双腔熊猫”白酒,酒瓶包装上卡通熊猫的图案与成都熊猫吉祥物酷似,只不

过,憨态可掬的双沟熊猫肩上站的是“如意”,而成都熊猫顶的是“吉庆”。双沟酒厂一位负责人称,熊猫商标“人人都可以用”,“我们只是个白酒品牌”。

在各类商品上“熊猫”商标早已成为各地企业争夺的焦点,在服装、玩具、食品等各个领域,都能看到“熊猫”商标。但是,当代表“中国”形象的大熊猫品牌被一再滥用,是否意味着“熊猫”和“PANDA”都可以随意使用呢?

“PANDA”既是动物普什系列的大熊猫的英文名称,也是一只著名卡通熊猫的名称。与“熊猫”相比,“PANDA”在国内外更常用于商标。基于对熊猫这一世界自然遗产的有效保护,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1998年起正式实施商标法,禁止使用“熊猫”商标。2005年12月,我国与海外合作方共同投资成立了熊猫集团。集团负责人称,“熊猫”商标由集团注册保护,未授权任何合作厂(商)使用,“中国熊猫”产品上没有“熊猫”商标,不是“熊猫”品牌产品。熊猫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品种,不能作为普通商标使用。

我国法律是禁止使用某些特定商标的。国家商标局1994年便禁止将“长城”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使用。2003年2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商标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长城”字样和图像作为标识用于自身建筑物或设施上,并以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宣传介绍该建筑物或设施,属于商标

使用行为。“长城”商标所有的权利人将保留对那些侵用车标“长城”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前,在“长荣熊猫”香烟的商标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动物,对于具有保护国宝意义的“熊猫”商标,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的外文“panda”字样。特别是“长荣熊猫”香烟所使用的“熊猫”商标,与著名的饮料品牌“熊猫”商标在视觉上完全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以非法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或者故意帮他人逃避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材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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