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中国小姐性病多吗?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内涵,我回答的时候也会有些内涵。 首先,“米兰中国小姐”这个称谓就有问题。第一,它暗示着这些女孩都是中国人;第二,它给这些女孩起了个外号——“小姐”。 其实,无论是从语言上看(用“小”字),还是从历史和社会角度上看(过去对卖笑女子的称呼),“小姐”都不是一个多么好的名字。因为它带有旧社会的封建味儿,而且很容易让人想入非非——想想看吧,如果一个21世纪的中国姑娘被叫做“小姐”……嘿嘿…… 好了,说回正题。 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阶层,任何种族或民族群体,性犯罪、性乱交等行为的发生率都是有统计数字的,而且不会太低。就拿美国来说,据估计,每100位女性中就有一位在一生中会遭遇性侵,每300位男性中就会有一位在一生中强奸他人。[1]而在欧洲一些国家,性犯罪的发生率则更高。[2] 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说这些罪犯也太不“专业”了吧!毕竟,如果一位美女喝醉了,你随便将她拖进酒店房间强奸她,然后她醒来看见你在床上,肯定会大叫“你不爱我了”“你这个混蛋!”等等。这样,你的罪行不就暴露了吗? 呵呵,你以为这些犯罪分子是蠢货吗?其实,他们是非常谨慎的。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实施的是团伙作案,而且是在事先充分了解了被害人情况的前提下才会下手。
比如,在美国,90%的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3]许多性侵案件都是强奸犯和受害者互相认识的,有的是邻居,有的是同学,有的是一起参加活动的同行者等。 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对受害者的底细非常清楚,所以他们放心大胆地实施犯罪,而不用担心被受害者突然叫喊起来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对于那些单独行动的强奸犯而言,他们在实施犯罪前也会充分了解自己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弄清楚双方是否是相互认识或者有其他人认识。
另外,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并不要求犯罪分子必须是强奸罪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在多数国家,强奸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我要强奸你”的主观心理。很多国家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认定为强奸罪,而不考虑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很多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误侵”(mistake of fact about consent)的案件, 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分子主观上并不是有意要强奸对方,但由于其未能准确判断出女方是否真正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事后指责其强奸时,法院也可以认定其犯强奸罪。 所以啊,不要以为女孩子们穿着性感一点就代表她们诱惑了男人去犯罪。也许,这些女孩子只是无知地以为自己受到了尊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