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2014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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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等答案呢,希望王老吉可以挽回一些损失,毕竟以前给别人的印象太良好。 最近看新闻,说加多宝现在不仅拖欠供应商货款,就连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发了!而且还在走司法程序,真不知道这是想干什么!难道想学习格力吗,打持久战,反正没钱也干耗的过对方,最终让对方承受不了压力退出市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只能说加多宝越来越有气魄了。 看了上面这个视频,我只想说,请停止你们这些愚蠢的行为,钱没了可以再赚,生意失败了可以重整旗鼓,但是名声坏了可就很难挽回了。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让你的口碑直线下跌,很多之前对你的路人缘都转变成负面评价。这样下去,等待加多宝的将是信誉破产。

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关这次事件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新闻报道来看,应该加多宝是侵权方,因为“红花郎”商标所有权属于泸州老窖,而非加多宝。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之规定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所以我认为加多宝在此事件中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里还要区分一个概念——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七款规定: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那么什么才是“合理的注意义务”呢? 关于商业标识的合理注意程度如何掌握,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时候,我们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作为商人的一般注意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该种行为时的具体情境,如该行为是经过长期持续地反复进行,还是一次性偶然发生等等,以作出综合的判断。

本案中, 首先,加多宝作为从事饮料生产、销售的知名企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比一般主体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次,从时间上看,加多宝侵权的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期间从未有过中断,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再者,从数量上看,全国各地大量经销商在销售加了“小红瓶”“蓝色冰柜”和“绿色箱子”后受到查处或遭受赔偿,已足以证明加多宝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获利情况。所以,本案加多宝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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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想知道,但是加多宝已经没钱了,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了,现在在破产边缘挣扎呢! 看到有说加多宝和恒大联合办的。但据我所知不是这样的吧。是王老吉为了借壳上市而与加多宝合资的。后来因为香港法院对王老吉商标案进行判决,所以两家公司才分道扬镳了吧。 如果真像大家说的那样,那这个瓜真是大呀…… 还有啊,听说有个叫“广药”的品牌正在注册呢哦~~~~~~~(好像很牛的样子)而且据说那个品牌就是以前的王老吉,现在的广药集团要把这个品牌给抢回来呢! 这可真是件大事呦^_^ 对了,这还是关于王老吉商标的故事哦!有兴趣可以去搜索一下啦! 嘻嘻嘻~最后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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