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假球怎么认定?
先引用一下某知乎用户对假球的定义: 足球比赛有规律可循,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双方为了某种利益(荣誉、金钱等)通过人为操纵或主动行为故意输掉比赛。这就是假球 “以赌为名,行骗之实” 是假球最明显的特征! 在我国,赌博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利用足球比赛作弊的行为就必然涉及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认定假球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一)是否具有赌博性质;
(二)是否违反相关体育竞技规则;
(三)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此外还要严格区分假球与误判、漏判等偶然事件以及反兴奋剂规定的违禁药品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之间的界限。
关于如何认定“以赌为名,行骗之实”的问题,具体可以参考我之前的这个答案: 关于假球的认定,可参考上述内容,但考虑到问题的敏感度较高,因此这里也不列举具体的判例了,否则分分钟被关小黑屋……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运动员或者球队出于非自己的主观原因打了假球,如被人收买,由于不是其本人的主观意愿而丧失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