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奖金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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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奖金,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参赛奖金,一类是夺冠奖金。 先说参赛奖金,这个参赛奖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选手(团队)所获得的奖金,由组委会直接发给获奖个人(队伍)。 那么如何分配这些奖金才比较合适呢?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参加比赛除了为了成绩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交流。在考虑奖金的分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到参赛选手对于本次比赛的参与程度。例如某项赛事设置参赛奖金30万元,有1000人报名参赛,平均到每人的头上,就是300元,如果选手没有取得名次,则无奖金;如果参加了决赛但没得到名次,也会按比例发一定数额的奖金给运动员。这样既让参赛者获得了经济上的回报,同时也促进了他们积极、认真、尽力地参赛。

再来说说冠军奖金,这块奖金的发放对象一般是比赛中夺得第一名的队员(团队),有的比赛项目会有好几名并列冠军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协商解决奖金问题了。 如果是企业出钱举办比赛,而且对企业形象也非常看重的话,可以在比赛开始前聘请专业的公关公司进行宣传,利用媒体的力量来推进企业形象及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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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中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而不包括由此可能带来的其他经济利益,如由此可能产生的知名度、声誉等非经济性利益。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获得往往需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创造,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常规性劳动相比具有很大的或然性,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另一方往往也对另一方最终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所以法律将该部分财产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另一方在婚后配合、协助取得该知识产权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在谁所有问题上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收益,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获得法律保护,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具体地说,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开始从事某项发明、创作或其他在婚后能产生收益的活动,而婚后又继续从事该项研究,因此获得收益的,应结合婚前双方的投入情况以及收益产生的过程、原因、条件等因素进行处理。如果该收益完全是在婚后获得,其与婚前一方投入联系不太紧密的,为避免过分强调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而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出现,应当将该部分收益看作是赠与财产,在婚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本案,王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自己和妻子李某及一些朋友等的艰辛劳动而获得的发明创造的奖金,因此该项奖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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