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体育组织?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体育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包括: (一)体育场; (二)游泳馆; (三)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场地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四)公共健身器材;
(五)其他符合公益性质的体育场所和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与发展,与居民点规划相协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代为实施体育公共服务,受托机构应当按照授权范围开展体育公共服务活动。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同级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由于挪用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公共体育设施损坏的,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