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属于什么博弈?
从行为科学来看,所谓博弈,就是参与博弈的每一个行为主体,都面临着若干对策选择,而每一方所选的对策都要尽力让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或最小火,以此达成双方或多方合作与竞争的均衡状态。
从符号表示上来看,博弈的数学表达式为:B=b1x1+b2x2+...+bnxn其中,B为博弈的根本利益或得失,b1、b2、...、bn为相应决策x1、x2、...、xn的系数。通过线性方程求解,可以得出各种组合情形下博弈方的得失。
那么,彩票是什么呢?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彩票是一种人造的彩票,有一种纸制的叫“纸彩票”,有种机打的叫“机彩票”。还有一种网络型的,叫“网彩票”。
但彩票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笔者认为,彩票是一种对未来事件或奖励的心理预测,是一种附加有礼税的赌博。为什么说它是赌博呢?因为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偶然性。中奖完全是一种侥幸,它是完全随机的,没任何规律和原因,即使是两种物质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交集也是如此。之所以人们还幻想通过某种方法来预知结果,不过是满足自己的心理诉求而已。
二是公益性。彩票必须用于社会福利,这是它区别于一般赌博的主要标志。当然,那些来自社会福利彩票的奖金最终也不免要进入政府的金库里,但它毕竟来自社会福利彩票,不是国家赢利性的彩票。
三是违法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证券、期货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委托人金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赌博活动中营利数额较大(个人赌博的,达到5千元以上;单位赌博的,达到10万元以上的),并且有设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介绍赌博、参与赌博,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赌罚的,不属于‘聚众赌博’,但对组织、参与网络、通讯等方式赌博,具有一定规模,并获得一定财产的,可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资本的贪婪性。只要有人在彩票活动中赚钱,就有人愿意参与彩票赌博。而每赚一元钱,就有的钱被国家收取,有的被职业彩票老板和社会福利团体获得,当然更多的被设计赌具者、组织者的私有化。
正因为彩票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彩票是一种博彩(即赌博),是一种对理性思维的极大束缚的赌具(可以理解成一种道具),是一种可以扭曲理性、愚弄大众的阴谋,是一种玩钱的游戏,是一种对财富再分配的恶搞的闹剧。
从博弈来看,参与赌徒之间的博弈,尽管他们之间的博弈可能是“零和博弈”(即你的收益正好是别人的损失),甚至“负和博弈”(即大家的损失之和才是别人的收益),但整个社会(包括赌场或彩票发行机构)肯定是“正和博弈”;而从整个社会来看,因其零和或负和的特性,社会也会不断将这种非生产性收益再次注入赌徒,促进该博弈的无穷尽进行。
但就社会而言,这种无底线的“正和博弈”一定是灾难性的,因为社会成员间一定会在这种不断“幸运”的梦境中逐渐失落、颓废,结果就是社会的涣散了。显然,彩票如果任其发展,它肯定会加剧社会阶层分化和加剧社会的财富分配不公——“贫者越贫、富者越富”。
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社会需要希望和机遇,更因为“福利彩票”所必须的社会公益性。但社会福利需要合理的财富分配,不能让贪婪主宰机会。
为此,我们必须遏制彩票大发展的势头,一定要限制其大资本控制小资本,一定要控制其资本的随意放大。建议将现在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拆为二:前者还叫“福利彩票”,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后者改为“机会彩票”,用于公平性机会的配置,如教育、就业、创业、医疗、救助等,使它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它既不能让彩票变成一种大的财富集中工具,也不能让它变成一种社会投资的渠道。